重申有關支(兼)領月退休金公教人員亡故後,其遺族得申請遺屬金之相關規定,復如說明,請查照依規辦理。
重申有關支(兼)領月退休金公教人員亡故後,其遺族得申請遺屬金之相關規定,復如說明,請查照依規辦理
一、依據本府114年度「松柏長青、快樂人生」關懷退休公教人員座談會意見交流紀錄辦理。
二、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後,另核給其遺族遺屬一次金。其應核給金額,除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外,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一、子女。二、
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亡故退休人員無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遺族者,其遺屬一次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時,其應領之遺屬一次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遺屬一次金由同一順序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
三、前項所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退休人員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或兼領
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改領遺屬年金: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未再婚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十年以上為限: (一)年滿五十五歲。(二)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
力。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給與終身。
(三)父母給與終身。未滿五十五歲而不得依前項第一款領受遺屬年金之未再婚配偶,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終身遺屬年金。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亡故退休人員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未再婚配偶,或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子女,應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或證明,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並每年度出具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第一項各款所定遺族領有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
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請各機關學校遇有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時,應即通知其遺族有關請領遺屬一次金與遺屬年金之權益及相關注意事項,積極協助遺族辦理申請事宜。
一、依據本府114年度「松柏長青、快樂人生」關懷退休公教人員座談會意見交流紀錄辦理。
二、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後,另核給其遺族遺屬一次金。其應核給金額,除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外,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一、子女。二、
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亡故退休人員無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遺族者,其遺屬一次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時,其應領之遺屬一次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遺屬一次金由同一順序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
三、前項所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退休人員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或兼領
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改領遺屬年金: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未再婚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十年以上為限: (一)年滿五十五歲。(二)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
力。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給與終身。
(三)父母給與終身。未滿五十五歲而不得依前項第一款領受遺屬年金之未再婚配偶,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終身遺屬年金。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亡故退休人員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未再婚配偶,或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子女,應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或證明,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並每年度出具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第一項各款所定遺族領有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
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請各機關學校遇有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時,應即通知其遺族有關請領遺屬一次金與遺屬年金之權益及相關注意事項,積極協助遺族辦理申請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