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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教署111學年度(111年8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性平教育與輔導工作一案,延長公告日期至111年7月1日(星期五)

說明:
一、 依據國教署111年6月2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80325號函暨111年6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70904號函(諒達)續辦。
二、 為持續推動旨揭業務,國教署擬於111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該署辦理相關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數12班以下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間: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三) 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 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性別平等教育與輔導工作推動等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貴校轉知所屬教師並擇優推薦,教師如有意願請於旨揭期限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e-3129@mail.k12ea.gov.tw,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 檢附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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