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第4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6004556A號令修正發布
字體大小調整
小
中
大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轉知「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第4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6004556A號令修正發布
1150000945轉知「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第4點,業經教育部函.pdf
1150000945轉知「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第4點,業經教育部令.pdf
1150000945轉知「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第4點,業經教育部.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