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有關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一日生效
字體大小調整
小
中
大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函轉有關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一日生效
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極機密人員之赴大陸要點-函.pdf
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極機密人員之赴大陸要點-函1.pdf
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極機密人員之赴大陸要點-2.odt
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人員赴大陸要點第四點修正.pdf
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人員赴大陸要點第四點修正4.pdf
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pdf